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31號聲 請 人 李易儒代 理 人 方筱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家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就本件聲請抵押權之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名字遮隱,且未顯示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故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蔡家文所有,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6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