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李秋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洪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如遺失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留存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