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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李秋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洪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如遺失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留存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