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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李秋萍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洪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拍賣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以信託為由,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李秋萍,故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李秋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信託契約書及信託登記相關申請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