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王榮華相 對 人 洪偉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偉雄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8,550,000元、②5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⑴7,120,000元、⑵49,000元、⑶440,000元、⑷50,000元、⑸950,000元,借款期限為⑴自111年12月5日起至141年12月5日止、⑵自111年12月5日起至121年12月5日止、⑶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21年12月21日止、⑷、⑸均自112年3月9日起至117年3月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
⑴、⑵均自114年7月5日起、⑶自114年7月21日起、⑷、⑸均自114年7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⑴6,752,534元、⑵37,372元、⑶339,264元、⑷33,948元、⑸644,9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洪偉雄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民生 1193-15 0 0 153.39 全部 002 屏東縣 萬巒鄉 民生 1193-27 0 0 140.57 27分之1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3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88 永安路39之5號 民生段1193-15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三層樓房 一層62.15、二層59.03、三層45.07,總面積166.25 陽台8.0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