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洪勝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林瑋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4日陳報之催告函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其中債務人黃偉恩部分,係寄「屏東縣○○鄉○○街00號5樓之3」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系爭催告函招領逾期退回,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里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