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蒲素芳相 對 人 柯信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柯信成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柯信成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970,000元、②750,000元,借款期間①為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20年11月3日止、②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20年11月2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4年12月3日起、②自114年1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23,322元、②676,7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於115年2月26日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聲請人於115年3月3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應補正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審查要件即未完備,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枋寮鄉 北勢 166 0 0 5,066.76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