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 請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代 理 人 蘇淑貞相 對 人 楊榮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莊清瑋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至115年9月1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楊榮炎並於111年6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楊莊清瑋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範圍為債務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對債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因簽訂借據及信用卡契約書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及所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前發生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墊款、承兌、信用卡應付款項及與授信有關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113年10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0,758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8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共用查詢單、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8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榮炎、債務人楊莊清瑋,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里港鄉 大港洋 574 0 0 2,000.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