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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蒲素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可確認收受或退回日期),並應注意是否係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送達,如非對其戶籍地址送達,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催告函之送達,並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