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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郭美惠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系爭拍賣物所在地坐落高雄市仁武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