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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陳信賢相 對 人 楊雪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雪櫻民國111年6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劉耀鴻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劉耀鴻邀同相對人楊雪櫻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4,500,000元、②1,5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②自111年6月17日起至126年6月17日止,借款①部分,約定於借款額度內循環動用,借款每筆到期日不得逾約定條款所訂期限屆止日,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息一次,並有違約金之約定;借款②部分,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前揭借款①至114年12月30日止,尚欠本金①4,368,198元及利息、違約金(115年3月6日繳款11,500元,充抵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115年3月6日止,部分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②自114年12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②1,226,68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透支動用/收回記錄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退信封封面)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雪櫻、債務人劉耀鴻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8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丹鄉 萬惠 991-6 0 0 86.00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8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66 保惠街247號 萬惠段991-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9.28、二層48.03、三層48.03、四層19.58,總面積164.92 陽台22.98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