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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 請 人 陳雲祥相 對 人 陳星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星祥於民國102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5月25日,並於102年3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有利息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58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9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林邊鄉 竹林 1192 0 0 54,410.94 560970分之2062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