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鄭約權相 對 人 林明和
許文義蘇簡阿嬌康增躍廖萬順
蘇文法蘇進桂蘇進茂蘇文成李克成
陳劍文
陳銀發陳建宗
李建賢蘇欣儀
張永豐
張永吉蘇奎勳陳羿華即陳建興之繼承人
曾添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廖萬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廖萬順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末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8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㈠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本件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又聲請人及相對人林明和共同預納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訴訟費用,依相對人林明和115年5月26日聲明書記載,聲請人及相對人各預納2分之1,是聲請人及林明和分別預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86元及31,985元(63971÷2=31986,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從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編號2所示為17,996元,惟其已預納之金額為31,986元,溢繳13,990元(00000-00000=13990);相對人廖萬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編號6所示為1,344元,惟其已預納之金額為80,000元,溢繳78,656元(00000-0000=78656);相對人林明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編號1所示為47,391元,其業已預納之金額為31,985元,僅需再賠償15,406元(00000-00000=15406)。是相對人(廖萬順除外)各應賠償聲請人、相對人廖萬順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賠償相對人廖萬順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至於聲請人主張如附表三所示:⒈編號1至2之電子謄本費,因
本件案件於112年4月13日才因起訴而繫屬本院,有聲請人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可證,可見前開費用是起訴前為訴訟準備所支出的費用,並非本案訴訟進行中所生必要支出,故不予列入;⒉編號3至5所示之費用,均為聲請人主張權利自行支出之費用,並非法院命聲請人預納,且無論該等費用有無支出,亦均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尚非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爰不予列入計算;⒊編號6所示之郵寄費用,依首揭說明,屬當事人自行負擔之部分,無須予以納入訴訟費用;⒋編號7所示之發票影印費,為本件民事事件115年2月24日判決確定後所支出,此費用非因法院命提出資料而支出,故亦不予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訴訟費用之人 1 第一審裁判費 22,681元 編號1至編號8合計63,971元,由聲請人及相對人林明和各預納2分之1。 2 土地登記謄本費 160元 3 戶籍謄本費 255元 4 戶籍謄本費 135元 5 土地測量費 2,500元 6 現場照片沖洗費 240元 7 土地測量費 34,000元 8 土地測量費 4,000元 9 鑑價費 80,000元 相對人廖萬順預納 10 合計 143,971元附表二: (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A欄】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43971×A欄比例) 【B欄】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B欄金額×13990÷(13990+78656)〕 應賠償相對人廖萬順之訴訟費用額〔B欄金額×78656÷(13990+78656)〕 1 林明和 395/1200 15,406元 (原應負擔00000-00000=15406) 2,326元 13,080元 2 鄭約權 1/8 17,996元 - 已溢繳,毋庸賠償 3 許文義 24/1200 2,879元 434元 2,445元 4 蘇簡阿嬌 36/1200 4,319元 652元 3,667元 5 康增躍 1100/4800 32,993元 4,982元 28,011元 6 廖萬順 56/6000 1,344元 已溢繳,毋庸賠償 - 7 蘇文法 137/4800 4,109元 620元 3,489元 8 蘇進桂 24/3600 960元 145元 815元 9 蘇進茂 24/3600 960元 145元 815元 10 蘇文成 251/4800 7,529元 1,137元 6,392元 11 李克成 1/48 2,999元 453元 2,546元 12 陳劍文 1/288 500元 76元 424元 13 陳建宗 1/288 500元 76元 424元 14 李建賢 1/48 2,999元 453元 2,546元 15 蘇欣儀 24/3600 960元 145元 815元 16 張永豐 1/144 1,000元 151元 849元 17 張永吉 1/144 1,000元 151元 849元 18 蘇奎勳 24/1200 2,879元 434元 2,445元 19 陳銀發 1/288 500元 76元 424元 20 曾添進 1207/18000 9,654元 1,458元 8,196元 21 陳羿華 1/288 500元 76元 424元 合計 72000/72000 143,971元 13,990元 78,656元附表三: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繳費日期(民國) 1 電子謄本費 200元 112年2月20日 2 電子謄本費 40 112年2月20日 3 電子謄本費 20 112年5月17日 4 電子謄本費 80 112年5月17日 5 分割訴訟狀影印費 366 112年4月12日 6 郵寄照片費用 92 112年8月4日 7 本案所先墊付發票影印費 35 1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