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簡芯妤相 對 人 許逸塵

許逸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等權利事件,相對人以本院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316 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15 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