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田許阿碖
王美月相 對 人 蔡山進
蔡連生蔡金龍蔡天富蔡富全蔡福慶蔡加進蔡媗宇蔡志宏蔡志偉上 列 九人共同代理人 蔡秋男相 對 人 蔡李禎
蔡林且仔蔡蘇樹花蔡惠玲蔡子文蔡承恩
蔡崑章蔡崑信蔡明金視同相對人 蔡依婷
蔡心蕙相 對 人 蔡偉儒
蔡木金洪義詳林盈良蔡富勇徐國軒
蔡一緯即蔡坤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被繼承人蔡坤彥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蔡一緯未辦理拋棄繼承,有聲請人115年4月21日補正狀暨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院應列蔡一緯為相對人;又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其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對於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法院須以裁定併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確定訴訟費用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尚有蔡依婷及蔡心蕙未經聲請人列為相對人,惟依前揭說明,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其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對於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法院須以裁定併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確定訴訟費用額,是本院逕將彼等列為視同相對人,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㈠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又相對人蔡連生、蔡金龍、蔡
天富、蔡富全、蔡福慶、蔡加進、蔡媗宇、蔡志宏、蔡志偉共同預納附表一編號7至8之訴訟費用,其分別預納之金額,依渠等115年3月13日民事陳報狀記載,詳如附表二所示。
㈡本件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欄所示。又聲請人已預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57元,溢繳25,271元(00000-0000-0000=25271),是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至於相對人徐國軒主張113年8月5日判決確定後,於115年1月
20日支出土地分割複丈費764元,此費用非因法院命提出資料而支出,故不予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裁判費之人 1 第一審裁判費 13,672元 聲請人預納,共計27,457元。 2 戶籍謄本費用 30元 3 戶籍謄本費用 315元 4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費用 440元 5 土地勘查複丈費 2,500元 6 土地勘查複丈費 10,500元 7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元 相對人蔡連生、蔡金龍、蔡天富、蔡富全、蔡福慶、蔡加進、蔡媗宇、蔡志宏、蔡志偉共同預納,共計25,000元,其分別預納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8 土地勘查複丈費 23,400元 合計 52,457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相對人 附表一編號7、8訴訟費用分別預納金額 蔡連生 2,000元 蔡金龍 7,500元 蔡天富 3,750元 蔡富全 3,750元 蔡福慶 3,750元 蔡加進 500元 蔡媗宇 1,250元 蔡志宏 1,250元 蔡志偉 1,250元 合計 25,000元附表三: (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52457×左列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備註 1 蔡木金 59626/0000000 1,329元 1,329元 2 蔡施春緣之繼承人 蔡崑章、蔡崑信、蔡明金、蔡依婷、蔡心蕙、蔡偉儒、蔡木金 38464/0000000 857元 857元 蔡崑章、蔡崑信、蔡明金、蔡依婷、蔡心蕙、蔡偉儒、蔡木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施春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3 蔡富勇 59626/0000000 1,329元 1,329元 4 蔡加進 25932/0000000 578元 78元 (原應負擔578元-已預納500=78) 5 蔡承恩 25932/0000000 578元 578元 6 蔡山進 38464/0000000 857元 857元 7 蔡連生 98090/0000000 2,186元 186元 (原應負擔2186元-已預納2000=186) 8 蔡李禎 49044/0000000 1,093元 1,093元 9 蔡一瑋即蔡坤彥之繼承人 49044/0000000 1,093元 1,093元 蔡一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坤彥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10 蔡金龍 392358/0000000 8,743元 1,243元 (原應負擔8743元-已預納7500=1243) 11 蔡天富 196179/0000000 4,371元 621元 (原應負擔4371元-已預納3750=621) 12 蔡富全 196179/0000000 4,371元 621元 (原應負擔4371元-已預納3750=621) 13 蔡蘇樹花 51864/0000000 1,156元 1,156元 14 徐國軒 9469/0000000 211元 211元 15 蔡惠玲 51864/0000000 1,156元 1,156元 16 蔡子文 31118/0000000 693元 693元 17 蔡林且仔 196179/0000000 4,371元 4,371元 18 洪義詳 291204/0000000 6,489元 6,489元 19 林盈良 3065/0000000 68元 68元 20 田許阿碖 49044/0000000 1,093元 - 21 王美月 49044/0000000 1,093元 - 22 蔡志偉 65393/0000000 1,457元 207元 (原應負擔1457元-已預納1250=207) 23 蔡志宏 65393/0000000 1,457元 207元 (原應負擔1457元-已預納1250=207) 24 蔡媗宇 65393/0000000 1,457元 207元 (原應負擔1457元-已預納1250=207) 25 蔡福慶 196179/0000000 4,371元 621元 (原應負擔4371元-已預納3750=621) 合計 52,457元 25,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