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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賴力維相 對 人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吳錦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2,092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7,169元(計算式:本金15,917,011元+利息158,876元+違約金11,282元=16,087,169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092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完畢(見第一審卷第8、9及161頁)。又聲請人於訴訟繫屬中雖有減縮其聲明,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6,087,161元(計算式:本金15,917,011元+利息158,876元+違約金11,274元=16,087,161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惟經核定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並無變更,仍為172,092元(見第一審卷第299頁)。從而,依上開判決意旨,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72,092元,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訴之聲明項次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第1項 1 利息 261,197元 113年9月27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2,810元 2 違約金 261,197元 113年10月27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208元 第2項 3 利息 12,994,319元 113年10月3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132,519元 4 違約金 12,994,319元 113年11月3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9,483元 第3項 5 利息 816,48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6,188元 6 違約金 816,480元 113年11月30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90元 第4項 7 利息 596,916元 113年10月20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5,138元 8 違約金 596,916元 113年11月20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41元 第5項 9 利息 516,007元 113年10月5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5,166元 10 違約金 516,007元 113年11月5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67元 第6項 11 利息 732,092元 113年10月9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7,055元 12 違約金 732,092元 113年11月9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493元 加總 本金:15,917,011元 利息:158,876元 違約金:11,282元 合計:16,087,169元附表二:

訴之聲明項次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第1項 1 利息 261,197元 113年9月27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2,810元 2 違約金 261,197元 113年10月27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208元 第2項 3 利息 12,994,319元 113年10月3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132,519元 4 違約金 12,994,319元 113年11月3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9,483元 第3項 5 利息 816,48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6,188元 6 違約金 816,480元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82元 第4項 7 利息 596,916元 113年10月20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5,138元 8 違約金 596,916元 113年11月20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41元 第5項 9 利息 516,007元 113年10月5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5,166元 10 違約金 516,007元 113年11月5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67元 第6項 11 利息 732,092元 113年10月9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7,055元 12 違約金 732,092元 113年11月9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493元 加總 本金:15,917,011元 利息:158,876元 違約金:11,274元 合計:16,087,161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