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黃榮昌相 對 人 呂黃秀琴
楊黃秀鑾黃采櫻即黃秀樓
黃秀雲
黃聖閔
黃玟翰
黃玟縓
黃慶輝黃新仲黃俊智黃木永黃柏喻黃蔡顧兼黃新長之繼承人
黄金郎兼黃新長之繼承人
林黃秀蘭即黃新長之繼承人
黃麗臻即黃新長之繼承人
黃榮明即黃新長之繼承人
黃麟又即黃新長之繼承人
黃月昭即黃新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相對人呂黃秀琴、楊黃秀鑾、黃采櫻、黃秀雲、黃聖閔、黃玟翰及黃玟縓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呂黃秀琴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楊黃秀鑾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采櫻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秀雲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聖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玟翰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玟縓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被繼承人黃新長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即相對人黃蔡顧、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相對人黄金郎、林黃秀蘭、黃麗臻、黃榮明、黃麟又、黃月昭及黃毓蓁,惟黃毓蓁已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聲請人115年4月27日補正狀暨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6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院應列林黃秀蘭、黃麗臻、黃榮明、黃麟又、黃月昭為相對人,並列黃蔡顧及黃金郎兼相對人,先予敘明。
三、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58號判決,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黃新長、相對人黃慶輝、黃新仲、黃蔡顧及黃金郎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69號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㈠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本件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
附表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又附表一編號1至8、編號9、編號13至15所示之訴訟費用,其內部分擔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又編號9第二審裁判費之內部分擔數額,其中有關被繼承人黃新長、相對人黃蔡顧及相對人黃金郎共同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3,071元,經本院於115年7月13日命渠等陳報訴訟費用係如何負擔,惟逾期迄今均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知悉渠等內部如何分擔訴訟費用,是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69號附表一編號①所載之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渠等之預納數額(詳如附表二編號8至10備註欄),附此敘明。
㈡復查,兩造溢繳及需再賠償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三「溢繳訴訟
費用」及「需再賠償訴訟費用」欄所示,是相對人(呂黃秀琴、楊黃秀鑾、黃采櫻、黃秀雲、黃聖閔、黃玟翰、黃玟縓除外)各應賠償聲請人、相對人呂黃秀琴、楊黃秀鑾、黃采櫻即黃秀樓、黃秀雲、黃聖閔、黃玟翰、黃玟縓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呂黃秀琴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楊黃秀鑾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采櫻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秀雲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聖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玟翰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相對人黃玟縓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因四捨五入計算所生之誤差由聲請人負擔),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之人 1 第一審裁判費 22,780元 相對人呂黃秀琴、楊黃秀鑾、黃采櫻即黃秀樓、黃秀雲、黃聖閔、黃玟翰、黃玟縓預納,共計110,780元,內部訴訟費用分擔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3,200元 3 土地勘查複丈費 32,800元 4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元 5 土地勘查複丈費 5,600元 6 估價費 40,000元 7 土地勘查複丈費 4,000元 8 土地勘查複丈費 800元 9 第二審裁判費 34,170元 被繼承人黃新長、相對人黃蔡顧、黃金郎、黃慶輝、黃新仲、黃俊智、黃木永、黃柏喻及聲請人預納,內部訴訟費用分擔如附表二編號8至16所示。 10 土地勘查複丈費 4,800元 聲請人預納。 11 土地勘查複丈費 4,800元 12 土地勘查複丈費 12,000元 13 土地勘查複丈費 11,200元 被繼承人黃新長、相對人黃蔡顧、黃金郎、黃慶輝、黃新仲預納,共計20,700元,內部訴訟費用分擔如附表二編號17至21所示。 14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0元 15 土地勘查複丈費 4,500元 合計 187,250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編號 項目 當事人 預納訴訟費用 備註 1 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訴訟費用 呂黃秀琴 22,157元 2 楊黃秀鑾 22,156元 3 黃采櫻 22,156元 4 黃秀雲 22,156元 5 黃聖閔 7,385元 6 黃玟翰 7,385元 7 黃玟縓 7,385元 8 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訴訟費用 被繼承人黃新長 4,546元 被繼承人黃新長、相對人黃蔡顧、相對人黃金郎應有部分比例為1/9、1/6及1/24,通分後比例為 8:12:3,訴訟費用13,071元分配金額分別為4,546元、6,820元及1,705元(13071×8/23=4546,13071×12/23=6820,13071×3/23=1705,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 9 黃蔡顧 6,820元 10 黃金郎 1,705元 11 黃新仲 4,552元 12 黃慶輝 9,965元 13 黃俊智 1,999元 14 聲請人 1,999元 15 黃木永 1,722元 16 黃柏喻 862元 17 附表一編號13至15所示之訴訟費用 被繼承人黃新長 3,414元 18 黃蔡顧 5,121元 19 黃金郎 1,282元 20 黃慶輝 7,469元 21 黃新仲 3,414元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187250×左列比例) 【A欄】 預納數額 【B欄】 溢繳訴訟費用 (B欄-A欄) 需再賠償訴訟費用 【C欄】 1 呂黃秀琴 1/30 6,242元 22,157元 15,915元 溢繳,毋庸賠償 2 楊黃秀鸞 1/30 6,242元 22,156元 15,914元 同上 3 黃采櫻 1/30 6,242元 22,156元 15,914元 同上 4 黃秀雲 1/30 6,242元 22,156元 15,914元 同上 5 黃聖閔 1/90 2,081元 7,385元 5,304元 同上 6 黃玟翰 1/90 2,081元 7,385元 5,304元 同上 7 黃玟縓 1/90 2,081元 7,385元 5,304元 同上 8 被繼承人黃新長 1/9 20,806元 7,960元 (4546+3414=7960) -12,846元 12,846元 9 黃慶輝 35/144 45,511元 17,434元 (9965+7469=17434) -28,077元 28,077元 10 黃新仲 1/9 20,806元 7,966元 (4552+3414=7966) -12,840元 12,840元 11 黃蔡顧 1/6 31,207元 11,941元 (6820+5121=11941) -19,266元 19,266元 12 黄金郎 1/24 7,802元 2,987元 (1705+1282=2987) -4,815元 4,815元 13 黃木永 1/24 7,802元 1,722元 -6,080元 6,080元 14 黃柏喻 1/48 3,901元 862元 -3,039元 3,039元 15 黃俊智 7/144 9,102元 1,999元 -7,103元 7,103元 16 黃榮昌即聲請人 7/144 9,102元 23,599元 (4800+4800+12000+1999=23599) 14,497元 溢繳,毋庸賠償 合計 187,250元 187,250元 94,066元附表四:(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編號 當事人 需賠償之訴訟費用 【C欄】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C欄金額×14497÷94066) 應賠償相對人呂黃秀琴之訴訟費用額(C欄金額×15915÷94066) 應賠償相對人楊黃秀鸞之訴訟費用額(C欄金額×15914÷94066) 應賠償相對人黃采櫻之訴訟費用額(C欄金額×15914÷94066) 備註 1 黃新長之繼承人 黃蔡顧、黄金郎、林黃秀蘭、黃麗臻、黃榮明、黃麟又、黃月昭 12,846元 1,979元 2,174元 2,173元 2,173元 黃蔡顧、黄金郎、林黃秀蘭、黃麗臻、黃榮明、黃麟又、黃月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新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2 黃慶輝 28,077元 4,327元 4,751元 4,750元 4,750元 3 黃新仲 12,840元 1,979元 2,173元 2,172元 2,172元 4 黃蔡顧 19,266元 2,969元 3,259元 3,260元 3,260元 5 黄金郎 4,815元 743元 815元 814元 814元 6 黃木永 6,080元 937元 1,029元 1,028元 1,028元 7 黃柏喻 3,039元 468元 514元 515元 515元 8 黃俊智 7,103元 1,095元 1,200元 1,202元 1,201元 合計 14,497元 15,915元 15,914元 15,914元編號 當事人 需賠償之訴訟費用 【C欄】 應賠償相對人黃秀雲之訴訟費用額(C欄金額×15914÷94066) 應賠償相對人黃聖閔之訴訟費用額(C欄金額×5304÷94066) 應賠償相對人黃玟翰之訴訟費用額(C欄金額×5304÷94066) 應賠償相對人黃玟縓之訴訟費用額(C欄金額×5304÷94066) 備註 1 黃新長之繼承人 黃蔡顧、黄金郎、林黃秀蘭、黃麗臻、黃榮明、黃麟又、黃月昭 12,846元 2,173元 724元 724元 724元 黃蔡顧、黄金郎、林黃秀蘭、黃麗臻、黃榮明、黃麟又、黃月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新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2 黃慶輝 28,077元 4,750元 1,583元 1,583元 1,583元 3 黃新仲 12,840元 2,172元 724元 724元 724元 4 黃蔡顧 19,266元 3,260元 1,086元 1,086元 1,086元 5 黄金郎 4,815元 814元 272元 272元 272元 6 黃木永 6,080元 1,029元 343元 343元 343元 7 黃柏喻 3,039元 514元 171元 171元 171元 8 黃俊智 7,103元 1,202元 401元 401元 401元 15,914元 5,304元 5,304元 5,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