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范文瑞相 對 人 郭建炘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以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38號裁定,於本院115年度執全字第1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