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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裁全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李俊寛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林秋菀

莊凱程莊焴涵莊亞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林秋菀、莊凱程、莊焴涵、莊亞蓁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林秋菀、莊凱程、莊焴涵、莊亞蓁前向本院對聲請人李俊寛聲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林秋菀、莊凱程、莊焴涵、莊亞蓁並因此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李俊寛之財產,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9號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在案,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證及辦案進行簿查核無訛。嗣本案訴訟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判決主文內容略以:被告李俊寛(即本件聲請人)應給付原告林秋菀(即本件相對人)新臺幣(下同)92,309元、莊凱程(即本件相對人)17,520元,及均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次查,聲請人李俊寛主張伊已清償債務,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而請求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影本、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理賠證明等件為證,本院復職權調取上開判決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註:以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者,司法事務官應確認本案訴訟繫屬已消滅(含判決確定),始屬司法事務官得裁定之範圍。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