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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恒隆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並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4萬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另按法院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第2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恒隆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涉及相關會計、稅務事宜,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為宜,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法院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爰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難易程度,核定本件選派清算人之酬金應以4萬元為當,並命聲請人預納,逾期未預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併請聲請人具狀提出可供選派本件清算人之適當人選。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