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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9號原 告 朱台光訴訟代理人 高惠如被 告 洪羅香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察知被告另有臺中市之居所可資送達,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請至遲於115年7月27日前提出答辯狀到院;請勿當庭遞狀。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