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9號原 告 朱台光訴訟代理人 高惠如被 告 洪羅香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察知被告另有臺中市之居所可資送達,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請至遲於115年7月27日前提出答辯狀到院;請勿當庭遞狀。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