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 告 蘇宥驊即梁明珅之繼承人

梁雅棻即梁明珅之繼承人

梁雅佩即梁明珅之繼承人

梁美鈞即梁明珅之繼承人被 告 萬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俊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7萬6,855元(請求含資遣費35萬8,810元、勞工退休金提繳損害賠償57萬8,282元、預高工資2萬9,733元、積欠薪資1萬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扣除該暫免徵部分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3元(計算式:12,940÷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依勞動事件法第32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原告陳報原告是否為梁明坤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本件是否有依繼承法律關係為請求?另請一併提出被繼承人梁明坤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志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