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號原 告 張煜玫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進坤即寶中彩劵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萬3,688元(積欠加班費30萬2,400元、特休未休加班費8萬1,468元及勞退金17萬9,2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074元。
是本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36元(計算式:0000-0000=25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