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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5號原 告 張碧麗

林榮輝被 告 優速達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仁被 告 福輝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仁被 告 陳登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萬1,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91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勞動事件是否曾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過?請原告一併於14日內具狀陳報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志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