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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被 告 吳政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8467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5年2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