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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3號原 告 林宸甄

黃芊羽黃湘棋林麗敏黃嘉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蘇文崎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蔡松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6月25日具狀聲明撤回訴訟,因認本件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柏瑜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