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謝家嫻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洪秀峯律師被 上訴 人 張品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