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由兩造依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擔。
事 實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庚○○於民國114年0月00日死亡,配偶
辛○○○(112年0月00日死亡),育有長男乙○○,長女丙○○、次女甲○○、三女己○○,均未拋棄繼承,渠等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各1/4) ;庚○○死後遺有坐落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不動產之房屋土地業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編號4-11之存款,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並按起訴狀附表一之方式准許分割。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主張,對分割方法無意見。三不爭執事項
㈠被繼承人庚○○於114年0月00日死亡,配偶辛○○○(112年0月00
日死亡),育有長男乙○○,長女丙○○、次女甲○○、三女己○○,均未拋棄繼承,渠等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各1/4) ,有除戶謄本與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
㈡庚○○死後遺有坐落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不動產之房屋土地業
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編號4-11之存款,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對於系爭遺產如何分割無法協議,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書、土地及建物謄本資料等在卷可按。四本件爭點
系爭遺產分割方法為何?㈠被繼承人庚○○於114年0月00日死亡,配偶辛○○○(112年0月00
日死亡),育有長男乙○○,長女丙○○、次女甲○○、三女己○○,均未拋棄繼承,渠等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各1/4) ,有除戶謄本與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
㈡庚○○死後遺有坐落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不動產之房屋土地業
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編號4-11之存款,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對於系爭遺產如何分割無法協議,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書、土地及建物謄本資料等在卷可按。
㈢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㈣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及第83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要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查附表一所示遺產,未有不分割契約,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原告主張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被告等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審酌兩造之利益、使用情形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尚稱公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就系爭遺產准予裁判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與分割方法編號 價格或金額(新台幣) 分割方法 1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49.07㎡,全部,已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院卷第25-27,67-71頁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 2 屏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97㎡,全部,已辦理繼承登記 院卷第37-39,73-77頁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 3 屏東市○○街00號房屋(000建號),全部,已辦理繼承登記 院卷第21-23頁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 4 台灣銀行○○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院卷第99頁 926,756(含利息)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5 台灣銀行○○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院卷第97頁 109,865(含利息)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院卷第87頁 143,898(含利息)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7 第一銀行○○分行存款00000000000 院卷第95頁 5,882(含利息)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8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院卷第93頁 144(含利息)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9 國泰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00 院卷第91頁 8,121(含利息)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10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00000000000000 院卷第89頁 2,791,900(含利息)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11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 243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附表二繼承人與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甲○○ 1/4 乙○○ 1/4 丙○○ 1/4 己○○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