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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92號聲 請 人 黃志堯相 對 人 黃志鵬

黃姿菱

黃惠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115年度家補字第41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9號裁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