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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護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護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江玉鳳相 對 人即被 害 人 江金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核發之114年度家護字第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陸個月。

前項保護令主文第4項應變更如下:「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週至少2小時。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期日至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報到,並依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經鈞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然聲請人因工作因素,誤以為可以同時於林邊衛生所及屏安醫院進行處遇計畫,但實際上並不可以,所以無法於時間內完成,為此請求准予將原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處遇計畫完成期限延長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14日核發系爭保護令在案,並命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家庭成員江陳貴美;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江陳貴美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0公尺:被害人居所(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週至少2小時。系爭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保護令影本為證,堪認屬實。

三、次查,聲請人主張因誤認可以於兩地同時進行處遇計劃等情,本院審酌為使聲請人能確實完成系爭保護令第4項所裁示之處遇計畫,以防止將來家庭暴力行為之發生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認有延長系爭保護令之有效期限及處遇計畫完成期限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認系爭保護令之有效期限延長6個月,處遇計畫完成期限延長至115年9月30日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