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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9號原 告 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806 元(673,612×1/2=336,8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