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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5號原 告 辜○瑩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辜○龍等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辜○○鳳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原告辜○瑩、被告辜○龍、辜○山、辜○郎、辜○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被繼承人辜○○鳳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請提供完整且字跡清晰之文件正本或影本,起訴狀所附之原證1 並非完整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