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6號原 告 許富韶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家治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其因遺囑可得之利益,並參照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718,920元(不動產474,568元、所有銀行存款1,243,851元、其他50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1,6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