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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0號原 告 楊○賓

楊○寬

楊○琇

楊○真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卿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請提供完整且字跡清晰之文件正本或影本,勿以拍攝後模糊不清之照片提出):

一、被繼承人楊○松及其子楊○得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原告楊○賓、楊○寬、楊○琇、楊○真及被告王○○卿、楊○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被繼承人楊○松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四、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屏東縣○○鄉○○段段000 地號、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五、被繼承人楊○松於○○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存款餘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