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0號原 告 楊○賓
楊○寬
楊○琇
楊○真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卿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請提供完整且字跡清晰之文件正本或影本,勿以拍攝後模糊不清之照片提出):
一、被繼承人楊○松及其子楊○得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原告楊○賓、楊○寬、楊○琇、楊○真及被告王○○卿、楊○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被繼承人楊○松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四、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屏東縣○○鄉○○段段000 地號、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五、被繼承人楊○松於○○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存款餘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