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71號原 告 陳東村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陳懷四等10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爲12分之1,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原告所提之土地謄本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爲新臺幣(下同)73,963元(522.09×1/2×3400×1/12=73,963),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