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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78號原 告 黃尚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58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