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94號原 告 陳素月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琳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主張其特留分比例爲8分之1,主張請求之遺產依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爲新臺幣(下同)2,767,380元(22,139,038×1/8=2,767,38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33,9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