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號原 告 盧瑞芳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