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05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5 年家救字第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併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