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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號原 告 黃松福被 告 黃旺福

易黃松妹黃美瑗黃美萍黃美薇黃達彰

黃立彰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旺福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黃京祥之遺產清冊、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358元(3,225,433元 ×1/4 =806,358.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惠如附表:被繼承人黃京祥之遺產編號 遺 產 項 目 核定價額(新台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107.56平方公尺×2,800元×1/12=25,097元 2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3502.62平方公尺×880元×1/6=513,718元 3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332.89平方公尺×2,800元×1/1=932,092元 4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247.91平方公尺×2,800元×1/6=115,691元 5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3742.55平方公尺×2,800元×1/12=873,262元 6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2688.94平方公尺×2,800元×254/3047=627,625元 7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128.21平方公尺×2,800元×254/3047=29,925元 8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52.78平方公尺×2,800元×254/3047=12,319元 9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93.02平方公尺×2,800元×1/2=130,228元 10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280.52平方公尺×2,800元×254/3047=65,476元 總計3,225,433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