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33號聲 請 人 張○軒兼法定代理人 張○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家事訴訟事件,並依聲請人主張之遺產範圍及被繼承人張太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4,244元(計算式:5,256,366元×2/3=3,504,24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