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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47號聲 請 人 黃振明相 對 人 黃莉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其死亡之日止,每月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元之扶養費,而相對人為民國46年間出生之男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台灣地區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