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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76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就給付扶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案屬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聲請日起自未成年子女等分別成年之日止酌增扶養費部分,聲請人請求每月酌增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元(計算式:16,681元-11,000元=5,681元),而未成年子女陳意炘、陳禹芮分別於民國99年3月10日、000年0月00日出生,聲請日即115年5月15日距離渠等分別成年之日約為21個月、86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7,867元〔計算式:5,681元×(21個月+86個月)=607,867元〕;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890元,從而本案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28,757元(計算式:607,867元+20,890元=20,89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