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80號聲 請 人 簡欣怡
簡逸文簡逸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國琛間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相對人為民國47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並參考屏東縣民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新台幣(下同)2萬2,241元,扶養所需至少百萬以上未達千萬,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另經奉准加徵5/10),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