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8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被告乙○○、丙○○○、丁○○、戊○○、己○○、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被繼承人辛○○之子壬○○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辛○○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四、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