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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8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被告乙○○、丙○○○、丁○○、戊○○、己○○、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被繼承人辛○○之子壬○○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辛○○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四、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