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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86號原 告 陳佲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銀雀、陳俊宇、陳則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價值以及原告的應繼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4萬7,623元(計算式:20,190,492×1/4=5,047,623),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8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