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07號聲 請 人 劉桂華
(送達處所:桃園市○鎮區○○路000號8樓)劉健生劉桂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女間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相對人為民國34年出生,現年80歲,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女性平均壽命約84歲以及屏東縣民平均月消費支出約新台幣(下同)2萬1,594元,聲請人免除扶養所受利益即為103萬6,512元(21,594×12月×4年=1,036,512),百萬以上未滿千萬,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另經奉准加徵5/10),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