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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11號原 告 陳素珠被 告 陳珮毓

陳順治

陳順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原告主張之分割範圍及被繼承人陳林菊妹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631元〔計算式:(2,272,524元+10,000元)×1/4=570,63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