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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26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聲請人請求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分別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家事訴訟、非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均免徵聲請費。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及每月應給付12,000元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部分,其請求之扶養費給付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2,040,000元〔計算式:60萬元+(12,000元×12月×10年)=2,040,000元〕,此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家事訴訟、非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