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55號聲 請 人 江雅玲相 對 人 江梅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親屬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即受扶養權利人設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北區辦公處),目前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於臺南市學甲區私立馨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此有戶籍謄本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5年7月20日南市設老字第115116107號函為憑。依上規定,本件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