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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6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蘇端雅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又聲請人請求按月各給付2名未成年子女13,361元扶養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則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從而,本件總計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日期:2026-01-19